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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安男子无证醉驾肇事 主动自首从轻处罚

日期:2014-03-13

福建福安一男子酒后无证驾驶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其酒精含量高达459.6mg/100ml,系醉驾酒精含量标准的五倍多。

案件回顾

今年5月16日,杨某在外吃饭时喝了约1斤米酒,随后无证驾驶套牌两轮摩托车,行驶途中与汤某骑行的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汤某手部、腿部不同程度擦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

随后,汤某报警,杨某则在现场等待民警处理。经事故认定,杨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事发时,杨某血液中乙醇浓度经鉴定为459.6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法院判决

杨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杨某肇事后在现场等待,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杨某赔偿汤某经济损失,取得对方谅解,依法给予从轻处罚,以危险驾驶罪一审判处杨某5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