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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夜酒”惹祸害人害己 威海3起醉酒驾驶案昨开审

日期:2012-03-30

昨日下午,山东省威海市经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3起醉酒驾驶案件,这是该法院首次审理此类案件,3名涉嫌危险驾驶罪的被告人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法院审理认定,2011年7月9日5时30分,在威海市经区海滨南路与华夏路路口,被告人李某驾驶的小型客车与一名骑着自行车的男子相撞,骑车人受伤。事故发生后,民警发现李某有酒驾嫌疑,遂提取其血样进行化验。经鉴定,事发时李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94.69mg/100ml,属醉酒驾驶。调查中,李某表示,他是前一天晚上喝的酒,没想到第二天早晨仍属醉驾状态。面对法官,他当庭认罪,非常后悔。

无独有偶,被告人隋某的醉驾经历与李某非常相似。2011年7月25日12时许,隋某与朋友吃饭时喝了几瓶啤酒。当晚9时30分许,隋某在驾驶一辆轻型货车倒车时,与其车后的两车发生碰撞。调查民警将隋某带至医院抽取了血样,经鉴定,隋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60.96mg/100ml,属醉酒驾驶。隋某表示,他平时最多只能喝一瓶啤酒,但当天中午因高兴喝了三四瓶啤酒,以致酿成了当晚的醉驾事故。“不仅害了自己,也害了别人。”隋某当庭认罪,并希望能够得到宽大处理。

另外一起醉驾案的被告人为渠某,去年7月26日下午,他驾车行至青岛路长峰附近时,被交警拦下检查。经过对其血液进行检测,发现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84.94mg/100ml,达醉驾标准。渠某表示,他当天是为了将一名喝得不省人事的朋友送回家才驾车的,因为只有他喝得最少。

当天,这三起醉驾案件未当庭宣判。交警部门表示,酒后驾车唯一的认定标准是看驾车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所以驾车人前一天饮酒,次日驾车仍可能是酒驾或醉驾状态,个别驾驶人甚至在饮酒24小时后也可能被认定为酒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