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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转移登记提交的12项资料

日期:2013-09-23

机动车转移登记提交的资料

(一)《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

(二)现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三)由代理人代理的,还需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代理人为单位的,还需提交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以及机动车所有人的书面委托;

(四)机动车登记证书;

(五)机动车行驶证;

(六)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来历证明;

(七)机动车查验记录表;

(八)属于解除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或海关批准的转让证明;

(九)属于使(领)馆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给非使(领)馆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还应当提交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十)超过检验有效期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十一)属于小、微载客机动车在本市转移的,还需提交本市小客车配置或更新指标确认通知书;

(十二)属于现机动车所有人住所不在本市的,还应当提交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拓印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