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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情形的机动车注销登记提交的资料

日期:2013-09-23

机动车注销登记提交的资料

(一)属于机动车报废解体申请注销登记的,应提交下列资料:

1. 《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

2. 机动车登记证书;

3. 机动车行驶证;

4. 机动车号牌;

5. 《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

6. 属于需要监销的校车、大型载客汽车、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及其他营运车辆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查验记录表。

(二)属于机动车灭失申请注销登记的,应提交下列资料:

1. 《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

2. 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

3. 由代理人代理的,还需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代理人为单位的,还需提交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以及机动车所有人的书面委托;

4. 机动车登记证书;

5. 机动车行驶证;

6. 机动车灭失证明。

(三)属于因机动车质量问题退车申请注销登记的,应提交下列资料:

1. 《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

2. 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

3. 由代理人代理的,还需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代理人为单位的,还需提交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以及机动车所有人的书面委托;

4. 机动车登记证书;

5. 机动车行驶证;

6. 机动车制造厂或者经销商出具的退车证明。

(四)属于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申请注销登记的,应提交下列资料:

1. 《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

2. 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

3. 由代理人代理的,还需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代理人为单位的,还需提交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以及机动车所有人的书面委托;

4. 机动车登记证书;

5. 机动车行驶证;

6. 机动车出境证明;其中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出境证明为海关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