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分周期是12个月,从初领证日期开始计算,比如5月24日领证,那么到第二年5月23日24时止为一个记分周期。
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未达到12分,所处罚款已经缴纳的,记分予以自动清除;
记分虽未达到12分,但尚有罚款未缴纳的,记分转入下一记分周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