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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不予办理机动车变更登记

日期:2013-09-30

哪些情形不予办理变更登记

(一)

改变机动车的品牌、型号和发动机型号的,但经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选装的发动机除外;

(二)

改变已登记的机动车外形和有关技术数据的,但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

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本市时,有涉及机动车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的情况;

(四)

机动车转入本市的,车辆尾气排放不符合本市的环保标准;属于小、微载客机动车的,机动车所有人未提交本市小客车配置或更新指标确认通知书

(五)

机动车所有人或代理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六)

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

(七)

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八)

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

(九)

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