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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 撞伤人现场报警积极赔偿获缓刑

日期:2012-04-06

4月5日,河南省固始县法院审理一起交通肇事致人重伤案件,依法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新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法院查明,被告人陈某新,男,1971年3月生,住固始县石佛店乡。2011年10月4日18时许,被告人陈某新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在由固始县石佛店乡街道沿312国道向南行驶至石佛店乡清真寺门前路段时,将在前方人行道内同向步行的晏某撞伤。经法医鉴定,晏某损伤系重伤。经固始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陈某新对该起事故承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新在现场电话报警,并将受害人送往医院治疗;到案后,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审理中,被告人家人与被害方达成赔偿协议,赔偿被害人损失10万元。被害人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并请求从轻处罚。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新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交通肇事致一人受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其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受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