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醉酒驾车按照危险驾驶罪来定罪
日期:2014-02-23
醉酒驾车算危险驾驶罪定罪
1月6日,记者从甘肃省交警总队获悉,为保障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从严惩治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根据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的《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今后,甘肃省查获的醉酒驾驶机动车,一律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纳入刑法并设定刑罚
《意见》规定,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是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的依据。《意见》明确,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同时,《意见》对逃避血液酒精含量检验的行为作了特殊规定,“犯罪嫌疑人经呼气酒精含量检验达到意见规定的醉酒标准,在抽取血样之前脱逃的,可以以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据了解,2011年5月1日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设立了危险驾驶罪,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纳入刑法并设定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