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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违规使用远光灯导致车祸自己负责

日期:2014-02-28

案情回顾

2011年8月29日凌晨,杨某驾驶出租车在嘉滨路上与刘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会车时,因刘某违规使用远光灯,进入视野盲区的杨某驾驶出租车与横过道路的李某相撞,致李某受伤倒于对向车道内,右脚被刘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碾压受伤。事后,李某被送至医院治疗。

责任认定

经鉴定,李某颅脑损伤属3级伤残,右下肢膝关节以上缺失属5级伤残,颅骨缺损属10级伤残。交巡警认定,此次交通事故由杨某承担主要责任,刘某、李某承担次要责任。李某遂起诉要求重庆艺苑商贸公司(杨某的雇主)、刘某、肥西金安汽车运输公司(重型半挂牵引车的挂靠单位)、太平洋产险重庆分公司(出租车的保险公司)、天安保险安徽分公司(重型半挂牵引车的保险公司)对医药费、残疾补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害共计1680775.83元承担90%的赔偿责任。

法官判决结果

承办法官审理认为,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系因杨某超速行驶、刘某违规使用灯光及李某横过道路未确认安全共同造成,故结合交巡警的责任认定与该案的实际情况,判决原告李某因此次道路交通事故受到的损害在交强险和第三者商业责任保险赔偿后仍不足的部分,由被告重庆艺苑商贸公司承担50%的赔偿责任;被告刘某承担40%的赔偿责任,被告肥西金安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告李某自负10%的责任。被告天安保险安徽分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市五中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案警示:大多数驾驶员对违规使用机动车灯光所产生危害的认识还仅停留在罚款、扣分的行政处罚上,对造成他人人身伤亡应承担赔偿责任的认识不够。驾驶人员应严格遵守交通法规,注意安全驾驶;行人应注意道路安全,切勿横穿马路,否则均要付出沉重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