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关于机动车驾驶人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通知
日期:2014-12-05
一、办理条件
持有本市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定期进行身体检查,并在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提交《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
(1)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机动车驾驶人,每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
(2)持有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驾驶证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每三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
二、办理地点
(一)境外人员在车辆管理所涉外管理科(点击查询)办理;
(二)其他人员任选车管分所(点击查询),交通支、大队车管站(点击查询)、驾驶证服务点办理。
三、提交的资料
(一)持有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的驾驶人需提交北京市卫生局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
(二)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机动车驾驶人,提交北京市卫生局确定的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或军队、武装警察部队确定的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原件。
四、不收费
五、办理时限
一个工作日内办结
信息来源:北京市交管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