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司机醉酒驾驶撞上公交车 被判罚款拘役3个月
日期:2012-04-11
醉酒后驾车与一辆公交车发生碰撞,醉驾司机刘某当场被民警查获。近日,北京市石景山区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刘某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2012年1月的一天傍晚,刘某与朋友在饭店饮酒后驾驶小客车回家,当其行驶至石景山区石门路时,与一辆停靠在路边公交车站内正在等待乘客上下车的597路公交车发生碰撞,所幸车上并无人员受伤。群众报警后,民警在现场将刘某查获。经北京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对刘某的血液进行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10.4mg/100ml,达到醉驾标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法律规定,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刘某当庭认罪态度尚好,主动交纳罚金,且能主动与被害方就事故赔偿部分达成和解,有悔罪表现,可酌定从轻处罚。故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