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会喝酒开面包车撞伤行人 危险驾驶被判拘役1个月
日期:2012-04-16
亲朋好友相聚,本是件令人高兴的事,但家住林州市东姚镇的王某却因因酒后驾车撞到行人,被淇滨区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
2012年1月22日14时许,被告人王某在与亲朋好友相聚,把酒言欢后,无证驾驶一辆面包车,行使至鹤壁市淇滨区大河涧乡大河涧村时,撞到行人董某。经检测,被告人王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35mg/100ml。案发后,被告人王某已赔偿被害人董某1000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认为:被告人王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其当庭自愿认罪,事故发生后对受害人进行了赔偿,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