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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醉酒驾车屡禁不止 专家分析侥幸心理才是祸根

日期:2012-04-20

醉酒驾车案的高发究其原因都是司机的侥幸心理在作怪,2011年5月实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新规就有明确规定,针对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将被严惩,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将终身不得驾驶机动车。如此严厉的道路交通法规,为什么还是被广大车主所漠视呢?

醉酒驾车案例

南京

2009年6月30日晚,某建筑工程承包人张明宝与朋友在南京市江宁区金盛路吃饭,醉酒后驾驶别克轿车回家,沿途先后撞倒9名路人,并撞坏路边停放的6辆轿车,造成5人死亡、4人受伤的特大交通事故,后被警方控制并刑事拘留。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造成5死4伤的南京“6·30”特大醉酒驾车肇事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明宝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北京

2011年5月9日22时50分,著名音乐人高晓松在东城区驾车与前车追尾,造成四车连撞,4人轻伤。因酒驾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两千元。

温州,一家公司的老总张某今年2月醉酒驾驶造成事故,事发时所开车辆为奔驰s350,且在市区连撞七车一人。一审已开始,由于案件还需进一步的审理,故未当庭宣判。

醉酒驾车案最新法规

2011年4月22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修改后的法律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将一律吊销驾照,并在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新规已于2011年的5月1日正式实施。

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其中刑法修正案(八)对醉酒驾驶机动车行为作出相关刑事处罚规定后,不需要再实行拘留处罚,因此,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删去了对醉酒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人拘留的规定。

根据修改后的法律,酒后驾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驾驶员将面临终生禁驾。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车案处罚标准

根据新的道路交通法案,将醉驾的处罚力度加大不少,修改后的处罚标准如下:

  1.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2.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3.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4.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5.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小编总结

醉酒驾车案的频发,究其原因还是车主大意疏忽、存在侥幸心理,法律虽然规定了醉酒驾驶构成危险驾驶罪,用刑事手段来制裁,追究其刑事责任,打击力度不可谓不大。但是对醉酒驾驶的宣传力度和打击力度不够彻底都是案件高发的原因,对于个人来说,车主的法律意识淡薄以及心存侥幸和麻痹大意等心理,又深受传统的酒文化影响,所以才会酒后铤而走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