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深夜醉酒驾驶被交警查获 被罚款三千拘役两个月
日期:2012-04-21
今天上午,芜湖市镜湖区法院依法对醉驾的被告人艾某某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这是该院首次对醉驾者判处实刑。
今天上午,芜湖市镜湖区法院依法对醉驾的被告人艾某某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这是该院首次对醉驾者判处实刑。自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关于醉驾入刑规定实施以来,该院先后对20多名醉驾被告人进行了审判,均判处了拘役并宣告缓刑。此次判处实刑,系考虑到被告人有前科劣迹。
2011年12月13日晚,艾某某与朋友在酒店吃饭,期间,艾某某喝了两瓶啤酒。酒后,艾某某与其朋友一起到附近的一洗脚屋洗脚。夜里11时,艾某某酒已经醒了,且认为深夜不会有交警查,于是驾驶轿车上路,结果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检测,其血液乙醇浓度为93mg/100ml,已达到80mg/100ml的醉酒标准,艾某某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
艾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考虑到艾某某曾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07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本次犯罪是在5年内重新犯罪,具有犯罪前科,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