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轮摩托车驾驶员肇事 严重醉酒驾驶被判拘役三个月
日期:2012-04-21
近日,裕安区法院审结了一起醉驾案,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汪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被告人汪某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由东向西沿龙河路逆向行使至六安市第二人民医院门口时,与另一驾驶二轮摩托车的胡某相撞。经事故责任认定,汪某负全部责任。经检测鉴定,汪某血液中乙醇没100ml含量为247.819mg,已达醉酒驾驶标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汪某违反交通道路安全法规,醉酒后驾驶摩托车在道路上行使,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