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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驶停车溜车两车刮撞 司机危险驾驶拘役4个月

日期:2012-04-26

一司机酒醉后驾驶轿车并发生交通事故,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其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据介绍,今年53岁的张某平时喜欢喝点小酒。2011年11月15日17时许,张某与同学在铁东区山南一鱼馆喝酒,之后于23时许驾驶轿车沿烈士山街由西向东行驶。停车过程中,遇李某驾驶一辆轿车经过,由于张某采取措施不当,造成车体向后溜车,加之李某避险措施不及时,致使两辆车相刮撞,造成两车损坏。鞍山市交警支队现场勘查人员到达后,发现张某满嘴酒气,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后经鞍山市交通医院司法鉴定所检验,结果为张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72.50mg/100ml。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且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故法院对其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