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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入刑一年来海南省查处醉酒驾驶216起 效果明显

日期:2012-04-29

4月27日,海南省交警总队通报,醉驾入刑一年来,全省共查处酒后驾驶机动车336起,其中醉酒驾驶216起。因酒驾引发的交通事故各项指标环比明显下降。

2011年5月1日至11月1日,全省因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34起,死亡11人、受伤33人; 2011年11月1日至2012年4月27日因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15起,死亡5人、受伤23人,事故指数环比大幅下降,整治效果明显,“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意识深入人心。

自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来,海南各地公安交警部门广泛宣传酒后驾驶的危害性和法律制裁措施,依法严格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教育、警示和惩治作用明显。

据统计,一年来,海南全省共查处酒后驾驶机动车336起。其中,醉酒驾驶216起,以危险驾驶罪立案查处醉酒驾驶机动车案件209起,检察院审查起诉93起,法院宣判51起。全省因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49起,死亡16人、受伤56人(酒精含量300以上4起,200至300的49起)。

一年来,海南全省各地交警在广泛宣传整治工作成效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同时,结合节日特点和本地实际,强化对餐饮、娱乐场所及周边路段等重点区域,以及午后、夜间、凌晨等重点时段的查控,依法查处了一批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犯罪行为。同时,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微博以及记者随警作战等形式,宣传报道整治“酒驾”成效,曝光典型案例。省交警总队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异地用警、交叉执法全省集中查处行动,派出工作组深入一线检查指导,确保治理“酒驾”工作措施落实。

为有效震慑“酒驾”行为,海南省交警总队要求全省交警严格依法查处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行为,坚持“三个一律”:对经检验驾驶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的,一律以涉嫌危险驾驶罪立案侦查;对当事人有在呼气测试或者抽血检验前饮酒的以及在抽血前脱逃等阻碍执法工作的,一律以实际检测的酒精含量结果作为立案标准;对经立案侦查,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在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前,一律依法吊销犯罪嫌疑人的机动车驾驶证。

背景:2011年5月1日起,备受群众关注的《刑法修正案(八)》和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正式施行。法律修改后,加大了对酒后驾驶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其中,醉酒驾驶、情节恶劣的追逐竞驶等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将受到法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