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一终身禁驾者伪造驾照上路再次撞死人
孟某某今年42岁,家住市区某小区。去年1月20日12时许,他开着轿车,途经建湖县上冈境内,行至一交叉口处,在左转弯过程中,与崔某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致崔某某及其车后乘坐的崔某某妻子王某某跌倒受伤。王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月28日死亡。事故中,双方车辆均不同程度损坏。
经交巡部门侦查认定,孟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事发后,孟某某的亲属代为赔偿被害人亲属18.9万元。
警方侦查发现,孟某某所使用的驾驶证系伪造。原来,在2009年7月1日,孟某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吊销驾驶证,并被限制终身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2009年,孟某某曾出过一次事故。在那次事故中,他开车撞人致死,并逃逸,后投案自首。其家人积极赔偿受害人亲属20万元,取得受害人亲属的谅解。盐都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孟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按说,孟某某该吸取教训,遵守相关限制规定。但是,很快他的手又“痒痒”想开车。他知道没有驾照不能上路,想到哥哥有驾照,且两人身份信息近似,即使被查到,也不一定会暴露。有了这个想法,他便打起了哥哥驾照的主意。
2010年10月上旬一天晚上19时许,孟某某与其哥哥同在其母亲家中吃晚饭,孟某某趁机窃取了哥哥上衣口袋内的驾驶证。后用小刀撬开哥哥驾驶证的塑封,用自己的照片替换了哥哥的照片,变造了一本自己的驾驶证并一直携带使用。
哥哥发现驾照丢失,重新补了一本。不想两三个月后,在孟某某身上,悲剧再次发生。
该案在建湖法院一审。建湖法院认为,孟某某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孟某某变造机动车驾驶证并使用,其行为构成变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孟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
建湖法院判决,撤销此前盐都法院对孟某某宣告缓刑五年的执行部分,孟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变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与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三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
在刑事判决的同时,法院还对被害人死亡造成的损失进行判决,由孟某某所驾车辆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赔偿12万,由孟某某赔偿19万多元。
该案判决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方和保险公司不服,向市中院提起上诉。市中院审理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第一次交通肇事被判缓刑,孟某某不珍惜宝贵的自由,再次铤而走险,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沉重的代价。主审法官希望,孟某某的教训,能使更多的人引以为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