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男子停车场帮朋友停车 撞上消防栓被诉危险驾驶
在地下停车场发现朋友没有将车停好,醉酒者“帮忙”,结果撞上消防栓,被诉以危险驾驶罪。广州市海珠区法院日前作出判决,该被告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但免予刑事处罚。宣判后,被告没有上诉,检方也未抗诉。
今年35岁的刘某来自湖南。法院查明,今年5月10日晚8时许,酒后的刘某由朋友葛某驾车送他回家,到达后葛某将钥匙交还刘某便离开,刘某发现车辆未完全停入车位,遂驾驶该车倒车,根据警方勘验的现场图显示,移动约一个半车位时,车尾碰撞到停车场的消防栓,致该车及消防栓损坏。在赔偿问题上,刘某与停车场管理员发生争执,管理员报警。警方对刘某进行酒精检测显示,其血液酒精含量为132mg/100mL。
醉驾已入刑,但此案为何免予刑事处罚?相关量刑标准具体有哪些?广州市中级法院认为,本案中,地下停车场并非只停放个人车辆,属公共停车场,故属于“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的“道路”,在此醉酒驾车,构成危险驾驶罪。但本案犯罪地点相对封闭,其社会危害较小。综合来看,可认定属于我国《刑法》规定的“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类型,所以法院对被告免予刑事处罚。
“如何理解"道路"一词是入罪的
前提。”郑州市上街区检察院检察官王艳丽告诉记者,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所谓“公路”,是指根据我国《公路法》的规定,按照其在公路网中的地位,分为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包括陆面道路和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和公路渡口。所谓“城市道路”,是指根据我国《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的规定,供城市车辆、行人通行,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所谓“公共停车场”,指在规划的道路用地范围内专门划设出供车辆停放的车辆集散地,是道路系统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本案虽属单位管辖范围的地下停车场,但是,并非只属于一家一户的停车场,而是其他车辆都可以停放的场地,所以,仍视为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道路范畴。那么,什么不属于“道路”呢?,除《道路交通安全法》定义中的“道路”以外的其他道路不应属于道路,比如矿区、厂区、林区、农场等单位自建的不通行社会车辆的专用道路、城市楼群或排房之间的通道以及机关、学校内的通道等均不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道路范畴。
“酒后”和“醉酒”不是同一概念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其他法规的规定,“酒后”和“醉酒”属于不同的法律概念。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律研
究生李文涛认为,“酒后”一般是指喝酒的度数低、数量少,达不到国家醉酒的规定标准,而“醉酒”恰恰相反,即喝酒的度数不但高、数量还多。当然,根据每个人的生理需要不同和对酒精的敏感度不同,会有喝少的就醉,而喝多的不醉的情况。“不过,这只是相对而言罢了。因为实践中对酒来说,不管喝多还是喝少,它都会对人的精神产生麻痹作用,对驾驶车辆都有一定危险。”所以,从这点出发,为规范一个科学标准,国家出台了一个规定。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4年5月31日发布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国家标准(GB19522-2004),为交管部门依法认定酒后驾车这一交通违法行为提供了依据。这个标准是: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而小于80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车;而醉酒驾车则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本案被告人刘某被警方抓获后进行酒精检测时,显示其血液酒精含量为132mg/100mL,远远超过80mg/100ml醉酒标准,所以属于醉驾行为。
“酒后驾车”与“醉酒驾车”处罚不同
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研究生陈晓菲说,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未修订前,对酒后驾车和醉酒驾车处罚的力度相对较轻。而2011年4月22日《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改后,对酒后驾车和醉酒驾车作出了如下不同的处罚决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
车驾驶证。”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免予刑事处罚不是无罪不处罚
“免予刑事处罚是法律术语,不能理解为无罪不处罚。因为免予刑事处罚是行为人已经触犯了刑律,犯了罪,只是具有了某种原因可以不实行刑罚对此罪的处罚罢了。”郑州市上街区检察院检察官董建彪告诉记者,根据我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免予刑事处罚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犯罪情节轻微;二是不需要判处刑罚。所谓“犯罪情节轻微”是针对“情节显著轻微”、“情节较轻”和“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情节恶劣”、“情节特别恶劣”等各种犯罪情节来讲的,是犯罪情节中最轻的一种表现。认定犯罪情节轻微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一是犯罪的时间和地点;二是犯罪的手段和方法;三是犯罪的动机;四是犯罪的结果和后果;五是犯罪对象的具体情况;六是行为人主观方面的情况;七是犯罪后的态度;八是在共同犯罪中所处的地位与所起的作用。所谓“不需要判处刑罚”,即“免予刑事处罚”。“免予刑事处罚”后并不是犯罪人可以高枕无忧了,因为,按照法律规定,还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对这种犯罪人采取非刑罚方法处理。即:一是在人民法院判处免予刑事处罚的同时,可以对犯罪分子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其赔礼道歉、赔偿损失;二是由人民法院交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比如依照国家行政法规和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给其以罚款、行政拘留、劳动教养,或开除、记过、警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