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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醉酒驾驶摩托车肇事潜逃 被罚款2千元拘役6个月

日期:2012-08-07

近日,四川省泸州市合江县人民法院依法以被告人袁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其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2011年12月8日13时20分,袁某醉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从合江县望龙镇往合江县白沙镇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合江县望龙镇观音堂村道路处时,与相对方向刘某驾驶的运输型拖拉机相撞,造成袁某左肋骨及右臂骨折,两车均损的交通事故。经合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袁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经泸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发生事故当时,袁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其含量为151.6mg/100ml,严重超过法定醉酒驾驶80mg/100ml的标准,属于醉酒驾驶。在袁某伤愈出院后,为逃避被追究法律责任,潜逃外地,至今未赔偿受害人运输型拖拉机主的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袁某在醉酒的情况下,仍然驾驶机动车,并造成了严重的交通事故,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在案发后,袁某拒不接受处理,潜逃外地,且未对其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应酌情从重处罚。但鉴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