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持B2驾照醉酒驾驶二轮摩托车肇事 罚款拘役两月
近日,冀州市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事件回放
2011年11月7日中午,张某与朋友两人共喝了一瓶杜康酒,下午3点多,张某已经有了醉意,朋友劝其先休息下,他连连摆手,说要早点回家。于是张某骑上二轮摩托车,沿冀州市区和平路由东向西行驶,车速也越来越快。当走到该市和平路与建设街交叉口时,张某的摩托车左前侧与由南向北驾驶的宋先生的汽车右前侧相撞,两辆车都有不同程度损坏。张某虽有B2汽车驾驶证,但无摩托车驾驶证,属无证驾驶。冀州市交警大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作出张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认定。经对张某进行血液检测,酒精含量为175.2mg/100ml,属醉酒状态。案发后,张某对交通事故做出了民事赔偿。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张某对其犯罪事实及认定的罪名均无异议,综合考虑张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及认罪态度,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律链接
2011年5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加大了对醉驾的刑事处罚力度,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款:“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这意味着,醉驾一旦被“锁定”,等待醉驾者就不再仅仅是15日以内的行政拘留,而是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拘役,还有伴随其一生的犯罪前科。
关于醉酒的标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总局2004年5月31日发布的《车辆驾驶人员、呼气酒精含量阀值与检验》国家标准(GB19522——2004),为交管部门依法认定酒后驾车这一交通违法行为提供了依据。驾驶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等于)20毫克/100毫升、小于80毫克/100毫升的行为属于饮酒驾车,含量大于(等于)80毫克/100毫升的行为属于醉酒驾车。
法官提示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摩托车属于机动车的范畴。驾驶摩托车也需考驾驶证。而当前无论是在城市还是农村,摩托车数量较大,有一部分人有汽车驾驶本,但无摩托车驾驶本,这种情况下驾驶摩托车也属无证驾驶。还有不少老百姓认为,酒后驾驶摩托车危害不大,且有一些人只知道酒后不能开汽车,不知道酒后也不能驾驶摩托车,对“摩托车醉驾入刑”还缺乏足够的认识。自醉驾入刑以来,仅冀州法院就已审理四例醉驾案件,其中三例为醉酒驾驶摩托车。因此希望广大摩托车驾驶员要以此为戒,且不可酒后驾驶!无论见到朋友多么激动,且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