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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雇无证驾驶员驾驶校车 导致幼儿受伤负全责

日期:2012-08-23

2012年8月17日,广西省靖西县人民法院龙临法庭调解了一起因幼儿园雇请无证驾驶员驾驶校车,不慎导致幼儿受伤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判处被告王丹、黄国平除了已赔偿原告朵朵14080.34元外,还自愿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往返车费、护理费、营养费、精神损害赔偿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6000元。

 2010年12月7日,广西省靖西县某幼儿园因原接送车司机有事,临时雇请无驾驶证的阿宝驾驶校车送幼儿回家,并指派一名老师随车护送。当随车老师把原告朵朵抱下车后,车辆随即起动驰离,就在这时,该屯农冲等人却发现朵朵被车辆刮倒在地,马上追上去拦下校车。事故发生后,双方当事人都没有报警,朵朵被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原告双侧琐骨中段骨折、颅脑外伤、右枕部头皮挫伤等伤情。在治疗过程中该幼儿园园主王丹、黄国平支付了朵朵共计14080.34元作为治疗费后,再也不愿意支付任何费用了,并认为对此事故发生存在疑问,认为已经将朵朵安全送下车,不认为是交通事故,是其自己不慎摔伤所致,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于是朵朵法定监护人遂向法院起诉。

法院受理后,龙临法庭的法官耐心细致的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经过庭前调解,庭上调解都没有促使双方达成协议,庭后,主办此案的法官仍然没有放弃调解的希望,又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再次进一步明确告知其相关法律规定和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的赔偿标准,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文中人物为化名 )

标签:无证驾驶, 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