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淀驾校400报名电话:400-6288-065
海淀驾校 > 海淀驾校新闻中心 > 交通法规 > 喝酒半斤仍驾车 既伤行人又损车判处拘役四个月

喝酒半斤仍驾车 既伤行人又损车判处拘役四个月

日期:2012-09-23

任某某因喝酒贪杯,与朋友二人喝了一瓶白酒,酒后其仍驾驶二轮摩托车出行以致造成他人受伤、摩托车受损的交通事故。被告人任某某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9月19日,迎江区法院对其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2日,被告任某某与朋友两人中午在某饭店分喝了一瓶价值约10多元的白酒,他大概喝了半斤。14时40分许,任某某驾驶皖HCS830普通二轮摩托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安庆市宜城路老卫校门前人行横道时,与由东向西步行横过道路的刘某发生碰撞,导致任某某及行人刘某受伤、摩托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安庆市公安局交警二大队民警接警后赶往现场调查,并将任某某带至安庆市第一人民医院抽取血液。

经安徽信立司法医学鉴定所酒精检测,任某某体内血液酒精含量为167.7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标准。安庆市公安局交警二大队认定,被告人任某某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应负该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在案发后,被告人任某某与被害人刘某达成了赔偿协议,主动赔偿刘某损失8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任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任某某归案后至庭审中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且积极赔偿被害人一定的经济损失,酌情从轻处罚。故法庭根据上述情节做出以上判决。

标签: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