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天长市危险驾驶罪第一人 被判拘役2个月
2月27日下午,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依法对韩某涉嫌危险驾驶罪案件进行公开审理,以危险驾驶罪一审依法判处醉驾人韩某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自此,醉驾人韩某成为以危险驾驶罪名在天长市获刑的第一人。
2011年12月4日18时左右,韩某驾驶皖M/44028重型半挂牵引车、皖/M4653挂重型普通半挂车,沿S312线由西向东行驶至天长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门前路段停车,并在附近一餐馆吃饭、饮酒。当日21时许,韩某上车启动发动机给气泵充气后离开。后该车辆溜坡撞倒交通管理大队门前人行道上一棵树和门口东侧一段围墙。韩某见状立即返回车上并驾车逃逸。21时10分,值班民警根据现场情况追截,并在天冶路与广陵路交叉口处将被告人韩某拦截,在讯问过程中,民警发现韩某身上有酒味,遂将韩某带至天长市中医院抽取血样送检。经滁州市中西医结合医院鉴定,韩某血液乙醇含量为91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天长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认定韩某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依法一审判决醉驾人韩某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于2011年5月1日起生效。危险驾驶首次入罪,加强对民生的保护。醉酒驾驶机动车和在城区飙车,是人们深恶痛绝的两大“马路杀手”。醉酒和飙车是我国社会转型中遇到的问题,近年来,机动车越来越多,很多人心理还没有调整过来应对这种局面,类似行为发生了,有的还很严重,以往发生的一些醉驾后果非常严重,飙车也发生过几起,公共安全问题,老百姓对此意见很大。刑法修正案(八)对此作出了回应,醉驾、飙车等危险驾驶行为正式入罪。我国现行刑法中规定有交通肇事罪,但必须是行为人造成严重过失才给予刑事处罚。这次刑法修改增加的规定,只要有醉驾、飙车的危险驾驶行为,即使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也将用刑法进行处罚,这是立法保护民生的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