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醉酒驾驶 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日期:2012-09-24
近日,来安县张山村农民王某某因危险驾驶罪被来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经查,3月15日中午,王某某到同村村民家喝喜酒,席间,村民李某因父亲病危,要赶往医院探望,王某某随即驾驶面包车送李某前往。因逆向行驶,王某某被民警拦下,并发现他有酒后驾驶的嫌疑,后到医院检测,其体内的酒精含量为156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某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因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法院根据其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对其从轻处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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