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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驶撞伤人 触犯刑法被公诉追究其刑事责任

日期:2012-09-26

日前,砀山县人民检察院对砀山县首例“醉驾”案审查终结,以犯罪嫌疑人刘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县法院提起公诉。

2011年8月10日下午,被告人刘某酒后无证驾驶嘉陵牌二轮摩托车,沿S101省道自北向南行驶至363km+400m处,与被害人高某驾驶的电动车发生相撞,致使被害人受伤,车辆损坏。经司法鉴定部门对刘某血中乙醇含量进行检测,刘某驾驶机动车辆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58.3mg/100ml,属醉酒驾驶。

交警部门认定刘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院将择日宣判。

标签:醉酒驾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