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逆行引发事故致人死亡 一电动自行车驾驶人获刑

日期:2012-09-29

9月26日下午,乳山一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因肇事致人死亡,被乳山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缓期1年执行。这是乳山市非机动车肇事者被定罪处刑的第一案。

5月17日7时许,周某骑着电动自行车去朋友家,她抄近路进入了对向的非机动车道逆向行驶,在乳山市区青山路电业局家属院路段与一顺行的电动自行车相刮,致该车驾驶员头部着地,颅脑损伤死亡。

6月11日,乳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经调查后,依法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周某因驾驶电动自行车逆向行驶,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之规定,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周某积极抢救被害人、主动报案,赔偿被害人亲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4.8万元,被害人亲属请求法院从轻量刑,乳山市人民法院审理此案时,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