赴宴应酬酒后仍驾车身亡 宴会组织者也须负责任
教师节前,昔日老师李某邀请学生农某帮忙应酬,农某便带着女友夏某一起赴宴。席间,农某喝多了,却依然自己驾车回家,后因醉酒驾车肇事不幸身亡。那么,这些同饮人该不该担责?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法院一审判决,同饮人及夏某均未尽到合理劝诫、注意等义务,共同分担20%的赔偿责任。
2010年8月,某中学老师李某与学生农某等人一同吃饭。席上,除了李某等3名老师外,还有韦某等3名家长,大家一起喝了白酒。吃过晚饭,几人又到附近的KTV唱歌,李某随后又叫来一帮朋友喝啤酒。因为农某和夏某次日要上早班,当天凌晨零时许,便先走一步。不料,农某在驾车回家途中发生车祸,事故造成夏某受伤,而农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后,农某的父母将李某等7名同桌人告上法院。庭审期间,韦某等3人表示,农某并非他们邀请而来,席间也没有强迫农某喝酒,因此他们对农某的死亡没有过错。
法院对此案审理后认为,农某明知酒后驾驶机动车是法律明文禁止的违法行为,但仍故意违反交通安全法规,应对自身死亡承担主要责任。李某等6名同桌人,对农某酒后驾驶机动车负有劝诫的注意义务,这种义务来源于先前的共同饮酒行为,不论之前是否相互认识。对于酒后或醉酒驾车这种高度危险行为,对其劝阻义务要较其他一般情形严格,但共饮者最终放任农某酒后驾车离开,这应视为未尽到合理、有效的注意义务。
根据各方过错,法院认定,农某应自行承担80%的责任。李某作为农某的邀约人,韦某等3人作为宴会的组织者,夏某作为农某的专程陪同,其注意义务要高于其他一般客人,他们5人酌定各承担3%的赔偿责任。韦某、吴某的过错程度较小,酌定各承担2.5%的赔偿责任。据此,法院判令李某等5人分别赔偿农某家属1.07万余元,吴某、韦某分别赔偿8994.3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