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驾驶摩托车现象呈多发态势值得关注
今年以来,南沙区人民检察院办理危险驾驶罪案件32件32人,其中因醉酒驾驶摩托车引发案件20件20人、交通肇事案件2件2人,醉酒驾驶摩托车案件呈现多发态势,亟待引起重视。
一、主要特点
1. 被告人普遍文化程度不高,以南沙当地农民或异地务工人员居多,其中部分人员为非法营运的搭客人员。20件案子中14人为初中以下文化,对危险驾驶罪缺乏了解,特别是对醉酒驾驶摩托车可能涉嫌触犯刑律缺少必要的认识。
2. 被告人酒精含量普遍较高。血液中乙醇含量基本超过150毫克/100毫升,超过200毫克/100毫升3人,远高于80毫克/100毫升的构罪标准。
3. 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多为无号牌车辆和外地牌照车辆,其中无号牌车辆案件达15件,占全部案件75%。辖区地域面积较大以及南沙目前仍未实施全面禁摩政策,路面仍有大量摩托车行驶。
4. 案发时间多为夜间晚饭后21时至凌晨2点之间。被告人多为晚饭酒后驾摩托车回家或者酒后从事摩托车非法搭客营运。
5. 发案原因多为驾驶人因醉酒驾驶,与其他车辆、行人、交通设施碰撞或相撞,引发交通事故被查获,或者被设卡的民警盘查而案发。其中2件醉酒驾车案件,均因被告人的醉酒驾驶摩托车行为导致造成1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产生。
二、主要原因
1. 醉驾有关法律法规宣传力度不够。摩托车醉驾群体文化程度偏低,生活中法律知识接触甚少,对醉酒驾驶具体的入罪主体、标准及处罚形式不了解,法律认识有误区,大部分人主观认为醉酒驾驶仅是针对汽车、货车等,并不知道同样适用于醉酒驾驶二轮摩托车。同时,往往存在侥幸心理,认为自身酒量不错,未能深刻认识到饮酒后驾车潜在的不安全因素。况且自己在道路上正常行驶,不一定会被交警查获。
2. 交警部门执法检查有盲区。交警部门在日常执法中,对醉酒驾驶的执法查处通常针对汽车,而忽视了摩托车,多宗危险驾驶案件皆因交通事故案发,而并非交管部门在酒驾例行检查中发现。
3. 区内夜间公交线路及设施不完善。南沙区目前夜间公交、出租车无法满足群众出行的交通需求,而二轮摩托车具有使用便利、消费成本低,尽管在市区限行,但仍是南沙群众夜间出行首选,在缺少必要安全快捷的公共交通工具的情况下,被告人往往铤而走险,选择酒后驾驶摩托车。
三、有关对策
1. 加大对醉酒驾驶摩托车犯罪的查办力度。对任何形式的醉驾行为应持“零容忍”的决心,公检法三家宜统一认识,对危险驾驶罪案件依法打击、从快从严,始终保持“高压严打”声势。公安机关加强重点时段、道路巡逻和盘查工作,应当着力在夜间20时至24时和重大节假日等酒驾高峰期加强巡查,要在饭店、娱乐场所等集中地段,加强警力,及时发现并查处酒驾行为。
2. 加强酒驾普法宣传。区别对象和场所进行宣传,多在异地务工人员聚居区、个体经营者聚集区开展酒驾普法宣传,利用公开审判、派发宣传资料、播放警示教育片等形式,提高普法宣传实效。要加强饭店、娱乐场所的提醒责任,对开车前来消费的顾客及时劝止酒后驾车行为。通过多种方式,使“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观念深入人心,使全社会形成禁止酒驾、文明驾车的浓厚氛围。
3. 完善城区的夜间交通网络。加快城区公交、地铁网络建设,进一步优化公共交通线路,提高城区公共交通覆盖面,适当延长普通类公交的运营时间,调配夜间出租车运营的数量,尽可能满足市民夜间出行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