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顺庆:一保安醉酒驾驶被判实刑
近日,南充市顺庆区法院审理了一起醉酒驾驶的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何某某原系某银行的保安人员,2012年7月30日那天下班后吃饭时喝高了,步行回银行拿摩托,准备回家,因为当时临时通知他第二天不上班,他怕摩托车停在那里万一丢了。当天20时许,何某某酒后驾驶川RAH123号摩托车行至南充市顺庆区驻春路星悦宾馆门口,将刘某某驾驶的一辆轿车尾箱撞伤,警察接到电话报案后到现场将被告人何某某查获。经鉴定,被告人何某某案发时血液乙醇浓度为393.02mg/100ml。交警部门认定该次交通事故何某某承担全部责任,何某某于2012年8月1日向刘某某赔偿2,000元。其后,何某某被公诉机关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何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导致交通事故,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为更有效的促进遏制醉驾等危险驾驶行为,维护本地交通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应依法加大对危险驾驶罪的惩处力度,鉴于被告人何某某醉酒驾驶酒精浓度高,系顺庆法院院到目前审理的最高浓度,综合考虑全案其他具体量刑情节,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在判决宣告时,法官向其进行释法明理,着重解释危险驾驶罪的规定和对人对己的危害,被告人服判息诉。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