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车违规搭载 发生事故须担责
道路上电动车载人现象较为常见,但很少有人知道,电动车搭载12周岁以上的人员属于违规行为。昨日,吴江法院审理的一起赔偿纠纷,因电动车违规搭载他人,发生交通事故后,电动车驾驶人和搭乘人因自身过错均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去年夏天,金某搭乘了其丈夫驾驶的电动车在道路上行驶,遇夏某驾驶的小轿车在同一路段转弯掉头,因来不急刹车,两车碰撞致金某从电动车上摔倒在地上而受伤,金某经医院手术治疗支出医疗费5万余元,后经司法鉴定金某构成十级伤残,金某据此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及保险公司全额赔偿各项损失15万余元。被告抗辩认为,原告违规搭乘电动车,对于自身损害应承担相应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电动车驾驶人和搭乘人的违规行为并非交通事故发生的直接因素,但违规搭乘行为加大了事故后果,因此对超出交强险部分的损失原告与电动车驾驶人应承担相应责任。最终,经法院调解,机动车方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2万元,其余损失由搭乘人和电动车驾驶人自行承担。
法官提醒:《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规定:“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只准搭载一名十二周岁以下的人员。搭载学龄前儿童的,应当使用安全座椅。”由于目前电动车设计速度较快,而刹车制动效果却远不如机动车,在电动车搭载他人尤其成年人时通常会明显增加电动车的负重,进而降低电动车的刹车制动效果,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往往会加大损害后果。因此电动车驾驶人应遵守交通法规,避免因“超载”行为降低机动车的安全系数,从而扩大损害后果,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