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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借给无驾照朋友 出事故车主也需担责

日期:2012-03-03

朋友前来借车,未问清楚对方是否有驾驶资格,车主便大方出借,不想路上发生车祸惹上了官司。2月28日,仙居法院在判决肇事者赔偿的同时,判决出借车辆的车主承担10%,即7377.37元的赔偿责任。

2010年9月6日,没有驾驶证的朱卫华向朋友吕明亮借车,碍于朋友情面,吕明亮并未审查朱卫华是否有驾驶资格,便将自己的小型普通客车借给朱卫华。

朱卫华驾驶着车辆在仙居城区行驶,当行至某十字路口处时,与应荣利驾驶的三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应荣利受伤、三轮摩托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朱卫华驾车逃离现场,后向交警部门投案,并向应荣利支付了82393.74元医疗费。此事故经仙居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应荣利负事故次要责任,朱卫华负事故主要责任。

2011年11月底,应荣利就误工费、护理费等剩余费用向仙居法院起诉,认为肇事车辆是车主吕明亮借给朱卫华的,朱卫华系无证驾驶,因此吕明亮有过错,也应承担民事责任。为此,应荣利要求朱卫华、吕明亮共同承担赔偿责任,该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保险赔偿限额范围内直接支付保险金。

车主吕明亮辩称,朱卫华原来是有车的,自己一直以为朱卫华有驾驶证,这才将车借给他,因此对本案事故的发生,自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但保险公司声称,由于驾驶员系无证驾驶,在肇事过程中存在逃逸情节,故保险公司免责,交强险只存在垫付责任,朱卫华已支付了医疗费,所以医疗费部分无须垫付。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系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过错方应根据事故责任大小,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本案事故责任的认定准确,故予以确认。车主吕明亮在出借车辆时应小心谨慎,依法履行对借用人是否有驾驶资格进行严格审查的义务,不得将机动车交给无驾驶证的人员驾驶。但吕明亮未履行这一法定义务,以致发生交通事故,存在过错,因此对本次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