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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驶将人撞倒 法院判决拘役两月

日期:2012-11-03

近日,寿县法院审结一起危险驾驶罪案件,被告人陈某因醉酒驾驶将人撞倒,受到了刑罚的应有惩罚。

2012年7月3日中午,陈某大量饮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炎刘镇龙楼村路段时将同向骑电瓶车行驶的郑某撞倒。陈某现场被抽取的血液样本经司法鉴定为乙醇含量243.6mg/100ml,属醉酒驾驶。事故发生后陈某与被害人郑某达成了民事赔偿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危险驾驶罪。陈某当庭表示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与被害人郑某达成了民事赔偿协议,已及时履行,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据此,陈某犯危险驾驶罪依法被判处拘役二个月,罚金1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