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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危险驾驶触犯刑法

日期:2012-11-09

近日,寿县法院审理了一起危险驾驶的案件。2011年11月9日12时30分,被告人陈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寿蔡路由西向东行驶,在行至寿县换乘中心门前路段时与王某左转弯调头行驶的皖NR5125小型轿车相撞。后经检测,被告人陈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4.082MG/100ML。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相关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陈某当庭表示自愿认罪,悔罪表现明显,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罚金 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