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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驾撞死2人“叶少爷”一审重判6年

日期:2012-11-10

喧腾一时的“叶少爷”叶冠亨开名车酒驾肇事导致两人死亡,高雄地院昨天宣判,依酒驾致死将叶冠亨判处六年徒刑;叶和被害者家属的委任律师都表示会上诉。据台湾联合报报道,审判长陈志铭表示,这件酒驾案各界瞩目,合议庭为衡量刑度,曾调阅全台各法院同类案件以往的判决作“参考”。

陈志铭强调,酒驾致死法定刑度为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往酒驾导致两人死亡案,全台刑期最重为四年半,叶被判刑六年,已是同类案件之最。

这起车祸造成八岁许小妹成为孤女,照顾她的姑姑许淑婵听到叶被判六年说,“他被判一百年、一千年,我也没感受了,哀莫大于心死!”

另名死者陈冈逸的父亲陈大儒表示,“六年,对死者家属而言太轻,但和一般酒驾肇事相比又似乎较重。”为给酒驾肇事者警惕,他期待司法拿出魄力,“不要一审重判,二审减半。”

检方起诉时,将叶冠亨求刑七年,承办检察官赵期正表示,“六年,在期望值之内,不会太意外,勉强可以接受”。检察官表示,会依家属意愿提出上诉。

今年四月廿五日凌晨,叶冠亨前往高市“大帝国舞厅”,与陈冈逸及李姓、杨姓两名女性友人,喝酒喝到清晨六点多,叶酒醉仍执意驾奔驰车载陈等三人。

叶超速行经中华三路与光复一街路口时,因王嘉祥驾驶的垃圾车违规回车,叶闪避不及撞上垃圾车,再撞及行人穿越道上的妇人李幸蓉,李身首异处惨死,陈冈逸不治。李的丈夫许明义骤失爱妻,两天后伤心过度去世,遗留八岁孤女。

审判长陈志铭说明判决理由表示,叶冠亨酒驾超速行驶,是肇事主因;王嘉祥驾垃圾车违规回车,为肇事次因。

叶虽未闯红灯也未肇事逃逸,但他驾车行经行人穿越道,遇李幸蓉准备穿越,未依规定暂停让李优先通行,依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应加重其刑。

合议庭法官指出,叶酒精浓度零点八五,并以超过一二○公里的高速在市区行驶,罔顾同车乘客及公众安全,犯后迄未与家属和解,但叶坦承酒驾,自身也受伤且无前科,综合审酌后,从重量处有期徒刑六年。

垃圾车司机王嘉祥在警员到场处理前,主动坦承是肇事者,并接受裁判,符合自首要件,依法减轻其刑,判处有期徒刑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