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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五家渠两醉驾司机开车相撞 一死一伤

日期:2012-11-14

近日,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醉驾碰醉驾的民事案件。

今年5月18日23时许,张某驾驶一辆小型轿车沿甘漠公路由东向西行驶到将军红葡萄酒厂施工路段时,与对向李某驾驶的另一辆小型轿车相撞。该起事故致李某死亡,张某受伤,车辆受损。

经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张某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且夜间行驶未降低行驶速度,这是构成此事故的一个原因;而李某也系醉驾,且其酒后驾驶的机动车未经审验,是构成此事故的另一个原因。张某和李某均应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

李某的亲属随后将张某及张某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张某及保险公司赔偿死亡赔偿金等经济损失44万余元。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人的生活费等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在本案中,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张某与李某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故双方应对对方的经济损失承担50%。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保险公司赔偿李某的亲属经济损失122000元,张某赔偿李某的亲属经济损失60000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