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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拖拉机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 将对方推伤

日期:2012-12-11

驾驶拖拉机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为逃修车费竟将对方车辆上人员推下车,导致他人受伤。近日,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依法对这一宗故意伤害案进行一审宣判,被告人莫某荣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经法院审理查明,莫某荣, 1967年5月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小学文化,农民。今年7月12日下午5时许,莫某荣驾驶拖拉机行至古镇镇曹步公园对开路段时,因追尾碰撞林某君驾驶的粤AP牌号小汽车,致小汽车左侧尾部损坏。该小汽车搭载被害人焦某,双方经协商后,由焦某搭乘该拖拉机前往修车厂。

随后,莫某荣驾驶上述拖拉机行至古镇镇曹步古神公路旧横琴桥红绿灯路段时,为逃避修车费将焦某推下车,致使焦某被拖拉机碾压受伤。随后,公安人员在古镇镇曹二村均都沙工业区内将莫某荣抓获归案。经法医鉴定,焦某5椎体骨折及多处软组织挫擦伤,损伤程度为轻伤。

案发后,莫某荣家属已分别代为赔偿焦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8万元和粤AP牌号车辆维修费人民币3000元,并获得焦某的谅解。

法院认为,莫某荣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1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惩处。莫某荣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此外,莫某荣案发后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焦某的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判决莫某荣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