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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男子驾驶不合格三轮汽车 事故致14死被判刑6年半

日期:2012-12-11

福建省宁德市寿宁县法院5日发布消息说,造成14人死亡的“7•24”特大交通事故案近日由宁德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寿宁县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缪德良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赔偿被害人及家属附带民事赔偿的各项损失共计27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今年7月24日7时30分许,被告人缪德良驾驶未经注册登记、制动系统不符合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三轮汽车,搭载龚某等21人,从寿宁县南阳镇山坑村开往南阳镇方向,行驶至山坑村“铁屎岗”附近时发现刹车失灵,6名乘客闻讯后迅速跳车。车辆继续前行至石板桥路段通过左转弯道时,失控向右冲出路面翻落到9米深的边坡石坎上,造成14人死亡、2人受伤、车辆严重损坏的特大交通事故。经寿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缪德良应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缪德良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驾驶未经注册登记、制动系统不符合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三轮汽车,违法载客21人而发生特大交通事故,致14人死亡、2人受伤、车辆损坏,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犯罪情节特别恶劣,依法应予从重惩处。

法院指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经济损失27万元,应由被告人缪德良予以赔偿。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福建省公安厅相关负责人表示,针对农村交通事故频发且缺乏有效监管的状况,该省近日出台了农村交通整治举措:赋予派出所交通执法权,全面加强农村交通安全管理,在乡镇建立专兼职交通安全协管员,通过加强路面巡查、车辆监管等方式,加大对于非法营运、违规载客、废弃或无牌无证车辆上路行驶等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标签: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