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工搭三轮摩托车出意外 驾车工友被判赔偿2.5万
东方市一个农场包装芒果的4名女工因为没有车,便商议搭乘另一名女工的载货三轮摩托车。归途中,车子冲出路外,摔到桥下。一名受伤女工因协商赔偿未果,将驾车工友诉至法院。日前,东方市法院一审宣判此案,判令驾驶货运三轮车的林某赔偿搭车的符女士经济损失2.5万元。
34岁的符女士家住东方市某农场。今年4月26日早上,符女士等5人准备去东方市广坝农场19队芒果园包装芒果。因为符女士等4人没有车,大家便商议搭载林某的三轮车,每人给林某运费5元。当日收工后,林某驾驶三轮车搭载符女士等4人回家,19时许,途经大田镇二甲村路段时,因林某驾车操作不当,致使车子冲出路外,摔到桥底下,符女士等3人不同程度受伤。经诊断,符女士左股骨骨折,住院18天花去1.9万元。因协商赔偿无果,符女士将林某诉至东方市法院。
东方市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认定,认定林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符女士无责任。符女士认为,她乘坐林某的三轮车,按约定付了5元乘车费,双方成立运输合同法律关系,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林某应承担赔偿责任,符女士要求林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6.7万元。林某辩称,她也是去打工,不是专门拉客,而且符女士的要求过高。
法院认为,林某操作不当,致使车子摔到桥下,造成符女士等人受伤。而符女士明知林某驾驶的是货运机动车,禁止载客,为图方便而乘坐,也存在一定过错。林某应承担符女士各项经济损失的80%。日前,东方市法院一审宣判,判令林某赔偿符女士医疗费、护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经济损失2.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