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个人酒驾所属单位将被取消当年评优资格
政府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车辆所属单位主体责任构成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体制,今天下午,记者从山东省政府法制办和省公安厅联合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新制定的《山东省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将于明年
1月1日起施行。
据山东省公安厅交警总队政委田玉国介绍,去年山东全省共接报一般以上道路交通事故13375起,死亡3974人,道路交通事故起数占安全生产事故总数的76.2%,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占安全生产事故死亡人数的比率高达89.9%,此次《规定》的出台,对于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以及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具有重要意义。
《规定》首先明确了由各级人民政府承担的交通安全职责,由各级政府、各部门负责人对道路交通安全相应承担领导责任。
在部门监管责任方面,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中小学校的校车安全工作情况纳入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年终考核内容;指导和督促学校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和乘车安全教育;对学校将学生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纳入综合素质评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于公务员酒驾,也做了详细规定,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酒后驾驶、涉牌涉证的违法行为,应当抄告其所在单位,所在单位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将处理情况反馈给公安机关和监察机关。同时有关单位因所属工作人员酒后驾驶、涉牌涉证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的,取消该单位和个人当年度评优创先资格。
在责任追究上,辖区内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或者一年内发生2起一次死亡5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向省人民政府作出检查。辖区内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或者连续发生多起一般道路交通事故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向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作出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