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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牌车事故赔偿加重连带责任

日期:2012-12-21

最高人民法院20日公布了《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部司法解释自今日起施行。

套牌车事故赔偿加重连带责任 司法解释规定如果被套牌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同意他人套牌的,应当与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拼装车、报废车被多次转让的,则所有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界定人身伤亡、财产损失 司法解释明确人身伤亡是指道路交通事故侵害人身权益所造成的损失;财产损失是指道路交通事故侵害财产权益所造成的损失等。这解决了长期以来有争议的医疗费用、精神损害等损失属于“人身伤亡”还是“财产损失”、交强险应否赔偿精神损害以及精神损害在交强险中的赔偿次序等一系列问题。

醉驾致事故 交强险先赔 醉酒驾驶、无证驾驶、吸毒后驾驶以及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几种违法情形经常出现,往往导致受害人损失难获赔偿。司法解释明确规定这些情形下,交强险保险公司仍然对受害人人身权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并存时交强险先赔 司法解释规定,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并存的情况下,先由交强险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再确定侵权人的侵权责任,然后由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最后再由侵权人依照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承担剩余的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