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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驾撞人致死 朋友来“顶包”

日期:2012-12-21

男子陈某龙在虎门镇酒后无证驾驶朋友的车撞伤行人致死,后让一个朋友帮忙“顶包”、另两个朋友作假证。昨日,市第二人民法院对这起案进行一审宣判。陈某龙犯交通肇事罪、妨害作证罪数罪并罚,获刑四年。其三个朋友均犯包庇罪,获刑一年半至一年十个月。

回放:酒后驾车撞人致死,找朋友“顶包”

今年3月1日8时许,23岁的陈某龙酒后无证驾驶其朋友郭某业的一辆小轿车,沿虎门连升路行驶。途经平苑小区路段时,撞到被害人师某(女),致师某受伤倒地,后驾车逃逸。师某被送院抢救,后于同月14日死亡。交警认定陈某龙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陈某龙及其朋友杨某华商量由杨某华冒充肇事司机投案,且陈某龙还指使另两个朋友黄某康、郭某业配合杨向警方作伪证。

今年3月8日,杨某华、郭某业、黄某康三人按上述安排到市交警支队虎门大队投案,被民警发现包庇并被当场抓获。同月14日,陈某龙投案。

今年3月26日,陈某龙一方赔偿师某家属4万元。师某家属随后向市第二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同年6月20日,法院判令陈某龙赔偿师某家属83万多元,郭某业负连带赔偿责任。该案执行期间,陈某龙父亲代其支付了部分赔偿款15万元,师某家属对陈某龙的行为予以谅解,并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庭审:一开始肇事者不承认犯有妨害作证罪

庭审时,陈某龙一开始只对交通肇事罪予以认罪,但否认指使他人“顶包”,不承认犯有妨害作证罪。在法庭辩论时,陈某龙承认了妨害作证的事实,承认有指使郭某业和黄某康作伪证,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与事实均予以认罪,但称其没有指使杨某华去做假证。

替陈某龙“顶包”的杨某华称,他自己也没有驾驶证,“顶包”是他自愿提出来的。杨某华称,他和陈某龙是认识多年的好友,陈某龙对他帮忙比较多。由于自己的母亲已去世,而陈某龙的父母对他很好,担心陈某龙的父母知道了承受不起陈某龙坐牢的事实,于是就主动提出来帮他“顶包”,还陈某龙一个人情。当时陈没有答应,但也没有说不可以。

法官:大是大非面前应当讲责任与良心

被害人师某的丈夫在法庭陈述阶段痛斥陈某龙撞人后首先想的不是救人,而是逃避责任。“根本没有悔改的态度。”

检察官称,陈某龙撞人后不及时将伤者送医院救治,还找人“顶包”,一错再错。而其他人因为朋友义气,帮了不该帮的忙。一个人在大是大非面前,应当讲责任与良心,一味讲朋友义气只会害人害己。

判决:肇事者获刑4年

法院认为,陈某龙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死亡,有逃逸情节,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后又指使他人作伪证,其行为同时构成交通肇事罪、妨害作证罪。郭某业等三人明知实情而为陈某龙作假证明包庇,其行为均构成包庇罪,依法均应予以惩处。鉴于陈某龙是自首,且部分赔偿了被害人家属,依法又可从轻处罚。

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妨害作证罪判处陈某龙有期徒刑四年。以包庇罪分别判处郭某业、黄某康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杨某华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焦点

此案量刑是否过轻?

酒驾撞人致死仅判四年,判决是否轻了?2009年9月,最高法院出台《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指导意见》后,全国各地均有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对醉驾者作出判决,有的刑罚为无期徒刑。

广东中意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徐德军认为,本案的肇事者无证驾驶、酒驾并且致人死亡,应该认定为交通肇事罪。徐德军说,肇事者在过于自信酒后仍能正常驾车的心理状态下,实施了一个自己不希望看到的肇事行为,他的心理状态应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而不是故意,因此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交通肇事罪的量刑在3到7年之间,在此量刑都在法律合理的范围内。

徐德军说,一般市民可能认为此案量刑较轻,但实际上,肇事者没有主观故意的话,不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无证驾驶和酒驾,虽然认识上是危害公共安全,但在法律上是定义为“危害驾驶罪”,惩罚措施一般是拘役和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