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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林首例醉驾者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公诉

日期:2012-12-24

近日,田林县人民检察院以陆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依法向田林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该案是我国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酒驾驶机动车辆行为规定为危险驾驶罪,并于2011年5月1日正式施行以来该县的首例危险驾驶案件。

今年2月13日晚,右江区汪甸瑶族乡陆某某与朋友在汪甸乡一家饭馆吃饭喝酒。晚饭结束后,陆某某和朋友想到田林县县城喝茶,并由陆某某驾驶其新购买还没上牌照的众泰牌轻型客车搭载朋友前往,当车行至该县县城三十米大道茂兴大酒店旁边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陆某某当时血液酒精含量为127.4mg/100ml,超过国家规定血液酒精含量为80mg/100ml的醉酒驾车标准。

田林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陆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刑律,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遂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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