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驾车侧翻诉公路局未尽道路养护义务获赔6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理了一起因道路凹陷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2012年9月24日,陈某驾驶摩托车在大足区龙三路附近发生侧翻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陈某的亲属于9月26日上午到事故现场查看时,发现公路中有一坑凼。陈某亲属认为,公路局作为该公路的养护责任单位,没有对公路进行养护,是造成陈某死亡的原因之一,应对陈某的死亡承担一定的责任,遂起诉要求公路局赔偿20万元。
法院受理后,为更好地化解矛盾,案件承办法官主持了庭前调解。调解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立情绪十分严重,特别是公路局认为陈某驾驶摩托车侧翻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由陈某自行承担全部责任,因此不同意赔偿。
针对当事人的法律知识盲点,承办人结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对其辩法析理,认为公路经营企业或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部门的规定对公路进行巡查,并制作巡查记录。发现公路的坑槽、隆起等损害的,应当及时设置警示标志,并采取措施修复。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本案中,因路面破损诱发了本案交通事故,公路局未尽到维护公路设施的完好、安全和畅通的合理的监管之责,导致了陈某骑车通行时摔倒致死,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同时法院向陈某亲属指出,陈某在骑行中没有佩戴安全帽,没有遵守交通规则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其作为成年人对自己的骑行安全没有尽到应尽的义务,对摔倒死亡的结果应承担主要责任。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由公路局赔偿陈某亲属6万元,并当场兑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