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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发生擦挂

日期:2012-12-31

俗话说,七不害人,八不害人,九(酒)害人。

今年8月28号晚上,江北区的王某就因为喝酒后驾车,害人害己。

当天晚上,王某和妻子在南岸区一家火锅店吃火锅,其间饮了不少酒。深夜12点多钟,王某才驾车带着妻子离开火锅店。他开车从火锅店出发,途经弹子石新街、重庆市第十一中学路口。

当王某将车开到腾龙大道渝都监狱路口时,因为操作不当,与彭某驾驶的小轿车发生擦挂。正当对方拨打110报警时,王某悄悄离开了事故现场,并将自己的朋友刘某请来顶包。

“你是从哪儿开过来的?”面对民警的询问,顶包的刘某一问三不知,只得承认自己替人顶包的事实。随后,民警找到王某对他进行酒精呼气检测,测试结果为177mg/100ml,已经超过醉驾标准。南岸交巡警认定,王某对此次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后王某赔偿驾驶员彭某经济损失30800元。

今年10月,南岸检察院指控王某犯危险驾驶罪,向南岸法院提起公诉。“被告血液中酒精含量高于150mg/100ml,醉酒程度严重。”庭审法官认为,王某的行为已经构成危险驾驶罪。同时,王某醉酒驾车逃避查处,有多个量刑情节,可以酌定从重处罚。

昨天,我们从南岸法院了解到,法院一审判决王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