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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驾出车祸,获刑

日期:2013-01-22

本报樟树讯 (通讯员罗虹羽、徐国安) 去年5月11日13时20分许,被告人黄某某酒后驾车沿樟树市经楼镇到中林村的道路上行驶途中,采取避让措施不当,行驶到相对方向的车道,与相对方向行驶的杨某某驾驶的摩托车相撞,致使杨某某三人受伤。经樟树市交警大队鉴定被告人黄某某负此事故主要责任,经南昌市公安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黄某某案发时血液乙醇含量超标。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共赔偿三被害人7.1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醉酒驾车,发生三人受伤的交通事故并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黄某某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故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拘役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