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校强制培训属违法行政许可?
驾校强制培训属违法行政许可?
对于公安交管部门而言,是否允许个人自行申请驾考,首先不是技术和安全问题更不是利益问题,而是一个涉及是否依法行政、是否尊重公民基本权利的严肃的法律问题。
前不久,南京的苏女士对于自学驾驶技能就不能参加驾考一事,向当地玄武区法院递交起诉书,状告车管所行政不作为。一时间,引起社会各界热议,社会舆论普遍站在苏女士的一边,建议国家层面尽快放开个人申请驾考。
想拿驾照必须先参加驾校培训,驾校培训被认为是申请驾驶证的强制前置要件,而貌似理直气壮的驾校强制培训却明显违反《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明显违背依法行政的精神。《行政许可法》第五十四条明文规定,行政机关或行业组织“不得组织强制性的资格考试的考前培训”。难道主管驾照许可的公安交管部门就有超越法律的特权?这部重要的行政法律明确无误地对驾校强制培训制度说不,驾校强制培训明显违反《行政许可法》的法律规定,本身就是违法做法。
况且,《道路交通安全法》只是规定“机动车的驾驶培训实行社会化,由交通主管部门对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实行资格管理”,并没有禁止个人开展驾驶培训。《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也只是规定“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的人,可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没有强制要求申请人先到驾校接受培训,然后考试。
驾校强制培训可谓弊端多多,尤其是在客观上为权力寻租提供了腐败的土壤。驾驶培训市场的社会化程度低和竞争不充分,容易造成驾校供方市场,催生相当程度的行业垄断,驾校与车管所等主管机关之间,考生与教练和考官之间,都可能存在权力寻租的可能。近日媒体曝光的广东湛江车管所集体腐败的丑闻就令人触目惊心,数十名考官明码标价收红包高达2100万元。
政府一直在大力提倡“依法行政”,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进行行政管理,而有关部门却让驾校强制培训这个于法无据的违法做法长期以来大行其道,允许一个明显违反《行政许可法》的违法做法长期存在,亵渎《行政许可法》的法律尊严,侵犯公民的基本权利,试问这是在“依法行政”还是在“违法行政”?这里面是否有理不清剪还乱的千丝万缕的既得利益的纠葛?希望有关部门真正从依法行政的高度,树立《行政许可法》的法律权威,全面放开“个人自行申请驾考”,善待和维护公民自学考驾照的权利。
依法行政从来就不是一句空洞的口号,而是要将一切行政行为放在权力和权利的天平上进行检验。具体到驾考问题上,依法行政的精神就是要把驾校强制培训的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把自学考驾照的权利放出权力的笼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