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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吃含酒药品发生事故被控危险驾驶

日期:2013-02-20

滴酒未进的陈某在发生事故后,却被检测定性为醉酒驾车。在查证过程中,检察官发现,陈某在案发当天服用了一种名为舒筋活络液的药品,此药只在湖南有售,且酒精含量达40%。

昨天,记者从海淀检察院获悉,尽管陈某自称不知药品含酒,但检察官认为对方作为成年人且药品明确标注含酒,应视为明知,涉嫌危险驾驶罪,并提起公诉。

醉驾出事故司机坚称滴酒没沾

27岁的广东人陈某是北京一家私人商贸企业的司机。2011年11月26日,陈某晚饭后从公司开车出来,当他驾车行驶到海淀区建材城西路附近时,由于前面车辆急刹车,他躲闪不及,撞上了旁边隔离带。

警方赶到现场后,对陈某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 122mg/100ml。次日零时52分,医务人员抽取陈某的静脉血留存,经北京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的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3.2mg/100ml,超过国家规定的醉酒标准(80mg/100ml)。

“我也不知道血液中怎么会有酒精含量,我真的没有喝酒。”面对警察,陈某既感到委屈又感到奇怪。

陈某说,他平常很少喝酒,当天早上至中午一直在公司,中午12点左右去六里桥和战友一起吃午饭,下午和战友一起去歌厅唱歌,晚上6点

和战友去马连道附近一家饭店吃晚饭,晚8点左右回到单位,准备开车去接经理。

除了正常饮食外,患有雷诺氏综合征(新陈代谢缓慢)的陈某在当天中午,服用了200毫升左右的舒筋活络液,下午又吃了点感冒药。

案件存疑点

战友作证确实没喝

此案很快被公安机关移送到了检察院。承办此案的检察官丁轶鸣感觉证据不足,陈某始终否认自己曾经饮酒,而且与他一起吃饭的战友也证明陈某没有饮酒。

那么,新陈代谢缓慢这种说法真的是引起陈某被查出醉酒的原因么?丁轶鸣检察官认为,这是案件中的疑点,于是他将此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审查,公安机关随后于2011年12月31日,为陈某办理了取保候审。

为弄清陈某醉酒驾驶的真正原因,警方开始调查陈某所食用的药品。陈某曾服用的感冒药很快被排除,而舒筋活络液到底是什么药,却让警方犯难,因为当警方查询这种药物时,发现在国家批准的药品名称中,并不存在舒筋活络液。因此,警方也无法确定,陈某所称的舒筋活络液的药品成分,以及服用后的反应。

追查后定案服含酒药也算酒后

案件再次移送检察机关,丁轶鸣检察官分析后认为,问题应该出在舒筋活络液里。经询问陈某得知,陈某于2006年在湖南一家医院检查时,发现患有雷诺氏综合征,这种病的症状是手脚冰凉、部分关节变形。为缓解症状,医生给陈某开了舒筋活络液,让他在天冷时适当服用,这种药只能在湖南的药店买得到。

检察官让陈某提供舒筋活络液,并在这种药品的包装上发现,这种药的主要成分中包含白酒,并且明确注明了酒精含量为40%,已经高于普通的低度白酒。

丁轶鸣检察官认为,陈某应当明知该药物含有酒精,饮用后会受酒精影响,故其饮用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应当予以处罚。今年1月12日,海淀检察院对涉嫌危险驾驶罪的陈某提起公诉。

“普通的醉酒驾驶案件,我们从接案、公诉到判决,也就是一个月的时间。”丁轶鸣检察官说,但是由于陈某案的特殊性,侦办时间达到了一年。

检察官建议定性酒后也可从轻

今年2月4日,陈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出庭受审。法庭上,陈某表示,他真的不知道舒筋活络液中含有酒精成分,而且这种药品在服用时,口感是甜的。

律师对陈某作出无罪辩护,认为陈某不具有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故意,他并不知道自己饮用了酒精。

在法庭上,一瓶舒筋活络液被当庭开启,法官、检察官和律师都亲自试闻。丁轶鸣检察官说,当时大家都清晰地闻到瓶中有一股刺鼻味。

丁轶鸣检察官认为,陈某虽然辩解称,自己案发当日没有饮酒,但是却服用了舒筋活络液,且该药品包装上明确标明了酒精含量为40%,所以在此情况下,陈某应当明知该药物含有酒精,饮用后会受酒精影响,因此他已经具备主观故意,构成了危险驾驶罪。同时还指出,陈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属于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由于陈某并没有真正饮酒,检察官希望法庭视他的具体情况,在程度上作出区分,对他予以从轻处罚。

检察官说法

酒后不单是指饮酒

丁轶鸣检察官表示,大家往往对于危险驾驶罪中醉酒的这个酒字理解得比较窄。实际上,酒不仅包括啤酒、白酒、红酒等含有酒精的饮品,还包括所有含有酒精的药品、食品。

当酒精在人体血液内达到一定浓度时,人对外界的反应能力及控制能力会下降,处理紧急情况的能力也随之下降。对于酒后驾车者而言,其血液中酒精含量越高,发生撞车的几率越大。当驾驶者血液中酒精含量达80mg/100mL时,发生交通事故的几率是血液中不含酒精时的2.5倍;达到100mg/100mL时,发生交通事故的几率是血液中不含酒精时的4.7倍。

因此,危险驾驶罪的立法本意就是为了杜绝这种严重危害群众利益的行为,所以危险驾驶罪中的酒绝不单单是指酒类饮品。

标明含酒即视明知

丁轶鸣检察官表示,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之一就是主观故意,如果没有主观故意,则不构成犯罪。饮用酒类饮品具有明显的主观故意,此案中,陈某虽服用的是药品,但也构成主观故意,因为陈某所服用的药品的成分说明中,已经明确标明含有酒精。陈某作为成年人,具有完全辨认能力,所以即便陈某辩解自己不知道,在法律上也视为其是明知的,具有主观故意。所以,只要服用成分说明中明确标注了有酒精含量的食品、饮品、药品等,都视为具有主观故意。

丁轶鸣检察官表示,对于完完全全不知道自己饮酒的,将不会被认定为危险驾驶。例如,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他人在食品、饮料中添加了酒精,又很难尝出,可以视为不具有主观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