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宁司机醉酒驾车撞死人 危害公共安全被判13年
3月5日,福建省三明市建宁县法院公开审理一起交通肇事案,被告汪秀文因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赔偿受害人损失共计人民币70余万元。现年39岁的汪秀文当庭双手掩面,留下了悔恨的泪水。
2011年10月5日晚,汪秀文在朋友家大量饮酒后,驾驶闽G99022号皮卡车沿省道秀里线由建宁里心镇往溪口镇方向行驶。19时15分许,行驶至溪口农家饭庄门口路段,将前方道路右侧同向步行的行人肖凤娇撞倒,造成肖凤娇当场死亡。肇事后,汪秀文未停车抢救伤者,而是继续驾车往城关方向行驶,行驶了约180米左右,又将前方右侧同向步行的两名行人陈兴楫、叶云坦撞倒,陈兴楫送县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叶云坦受伤住院。现场目击群众报警,建宁交警快速到达现场,将汪秀文控制。经检测,汪秀文体内血样乙醇含量为每百毫升248毫克,达到醉酒标准的3倍之多,涉嫌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2011年10月13日,县公安局刑侦大队立案侦查此案,并向建宁县检察院提请将其逮捕。
仅仅一次偶然的醉驾,酿成无法挽回的后果,同时也背负太多难以偿还的代价,而世界上从来没有一颗叫做后悔的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