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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首例公务员醉驾案当事人被判拘役1个月

日期:2013-03-06

“醉酒后,推摩托车被抓了,算不算‘醉驾’?”记者昨从扬州市检察机关获悉,作为扬州某乡镇公务员的刘某,明知醉酒驾车属于违法行为,但心存侥幸的他,不仅醉驾摩托车上路,在被查追究刑事责任后,竟与警方“耍”起了小聪明。为了追究刘某的刑事责任,检方将其移诉至宝应法院以后,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刘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两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据悉,这既是扬州市第一例公务员醉驾案件,也是首个因醉驾而获刑的公职人员。

2011年10月14日晚上,刘某跟朋友聚餐,喝了不少白酒。聚会结束后,刘某独自一人驾驶摩托车回家。行驶至宝应市区某路段时,被民警发现。经抽血化验,确认为醉酒驾驶。根据当时的笔录显示,刘某承认了醉驾摩托车的事实。不料,警方立案调查以后,刘某几次翻供拒不承认醉驾的事实,且称“只是醉酒推车而已”。

记者昨获悉,法院开庭审理刘某醉驾一案件前,刘某拒不认罪。为了惩治犯罪,法院让当时值勤的民警和辅警出庭作证,刘某因心里“有鬼”,便向法庭承认了醉驾摩托车的事实。在此情况下,宝应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对其作出有罪判决。(通讯员 吴文斌 记者 丁宇)